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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厘岛游客遭遇性侵事件, 看旅行社在“自由活动”期间的风险提示义务

时间:2019/5/6 18:12: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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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参加水上旅游项目的经过,新闻报道描述为:据受害者小阳(化名)的父亲介绍,其妻女二人于4月20日跟随某旅行团赴巴厘岛旅游,行程为5天。根据行程安排,4月23日是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原计划是要去看火山的,但因当地发布了火山预警而不能成行。“地陪提出的几个方案中,我女儿和她母亲说去海边玩,其他几个团员也一起,便由地陪带着一起去了海边。” 对于水上项目是否为旅行社安排,新闻报道描述为:在小阳父亲看来,小阳与其母亲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水上项目,是在看火山不成行之后,旅行社在当地的地陪给出的一种选择方案,且他们去参加水上活动也是由地陪、导游带领着去的。但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阳等参加的水上活动,并不是旅行社导游安排带过去的,只是帮忙叫了辆车送他们去了海边。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旅行社非常的被动,水上活动是游客自己要求导游介绍的(而并非旅行社主动安排)。 本文将以新京报的新闻报道为基础,就旅行社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俗称“跟团游”)中的自由活动期间的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初步的法律分析。

一、事件背景

新京报网于2019年5月4日发布了一篇新闻报道(网址为: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9/05/04/575084.html),新闻报道称:5月3日,中国驻登巴萨总领馆发布通报称,4月23日上午,一名中国女性游客在巴厘岛参加水上旅游项目时,被摩托艇教练带至偏僻处并遭性侵。

对于参加水上旅游项目的经过,新闻报道描述为:据受害者小阳(化名)的父亲介绍,其妻女二人于4月20日跟随某旅行团赴巴厘岛旅游,行程为5天。根据行程安排,4月23日是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原计划是要去看火山的,但因当地发布了火山预警而不能成行。地陪提出的几个方案中,我女儿和她母亲说去海边玩,其他几个团员也一起,便由地陪带着一起去了海边。

对于水上项目是否为旅行社安排,新闻报道描述为:在小阳父亲看来,小阳与其母亲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水上项目,是在看火山不成行之后,旅行社在当地的地陪给出的一种选择方案,且他们去参加水上活动也是由地陪、导游带领着去的。但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阳等参加的水上活动,并不是旅行社导游安排带过去的,只是帮忙叫了辆车送他们去了海边。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旅行社非常的被动,水上活动是游客自己要求导游介绍的(而并非旅行社主动安排)。

本文将以新京报的新闻报道为基础,就旅行社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俗称“跟团游”)中的自由活动期间的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初步的法律分析。

二、在跟团游的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应负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中国人大网网站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的表述,“之所以在旅行社不提供旅游服务期间,还令其承担提示义务,是因为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社会环境较为熟悉,对于该地区容易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风险比较了解,相反旅游者却可能不完全知悉将会面临的危险。为此,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考虑,赋予旅行社必要的提示义务,是有其合理性的。

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也应当承担“风险提示+及时救助”的义务。

三、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风险提示?

1、旅行社负担的风险提示义务,应当在自由活动前进行提示,提示的内容应当涵盖:

1)因当地的自然环境带来的,可能给旅游行程安排造成的潜在风险:如地震(余震)、火山爆发、高原反应、海啸、风高浪急等;

2)因当地的社会环境带来的,可能给旅游行程安排造成的潜在风险:如特殊的习俗禁忌、频发的社会治安风险、交通状况等;

3)《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说明或者警示内容,即: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4)游客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主要是当地的特色项目)的注意事项,例如,应当选择正规及安全措施齐全的活动项目、参加高危风险项目的注意事项等;

5)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联系方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联系方式,当地治安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6)与旅游当地相关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就此次事件,在游客自由活动前,旅行社能够提示的风险,主要集中于游玩水上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穿救生衣),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量力参加水上项目、尽量结伴游玩、不能参加水上项目的人群类型、不要前往人烟稀少或者不对外开放的水域游玩等注意事项。

3、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或侵权事件,旅行社不能不管不问,不能以“损害事件不是旅行社原因导致的”而置之不理。旅行社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游客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将游客进行送医治疗、协助游客报警或向协助游客向侵权方进行索赔。否则,对于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旅行社负有赔偿义务。例如,在确有送医条件的情况下,因旅行社未能及时协助就医,导致游客病情加重或落下残疾,旅行社对于加重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旅行社应当负担的风险提示的合理限度的初步探讨

旅行社虽然负有风险提示义务,但不应当盲目的扩大,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限度,游客不能因参加旅行社的旅游团,就要求旅行社提供“保姆式”的服务。

对于旅行社应当负担的提示义务,首先,该提示的内容总体上应当是与旅游行程的潜在风险存在一定的关联,不能是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的;其次,该提示内容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对于常见(通常)的风险来源进行提示;最后,对于属于常识性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即使没有进行提示,也不应当加重旅行社的责任。

例如:旅游行程中安排了涉水项目,旅行社就应当就“注意风高浪急、水中有暗流、心血管疾病者不能参加、一定要穿救生衣”等进行提示,对于“旱鸭子(不熟水性)不要下水、过马路注意来往车辆”等此种常识性的事项,旅行社可以不做重点提示。如游客在下水游泳的过程中,被大鱼撞上导致身体淤青,如因此要求旅行社向游客进行赔偿也不符合常理,毕竟“被鱼撞伤”属于极小概率事件,无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都是无法事先预料的。

旅行社虽然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和危险具有相应的了解,但也只能基于其专业性和经验,对旅游者可能从事的自主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具有合理的预见,不当扩大旅行社的预见(提示)范围及责任,否则势必将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五、此次巴厘岛游客遭性侵事件,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驻登巴萨总领事馆(领区为:巴厘、东努沙登加拉、西努沙登加拉)的官方网站在2019年05月03日发布的“通报丨巴厘岛中国游客遭性侵案最新进展”中,对于巴厘岛的社会治安描述为“总体良好”(网址:http://denpasar.china-consulate.org/chn/lsyw/lstx/t1660459.htm)。在网站“领事提醒”栏中,就赴巴厘岛旅游的安全风险提示大多集中于:飞车盗抢、交通安全、风高浪急、地震火山、护照遗失、翻船、涉水溺亡或伤害意外事故等

从中国驻登巴萨总领事馆的风险提示来看,除“飞车抢夺”外,对于巴厘岛当地的治安环境的评价为“良好”。有可能是在此次游客遭遇的性侵事件前,媒体没有报道类似事件(注:本文此处的表述并非对游客遭遇的事件的歪曲理解)。就此次事件而言,发生性侵的时间是在自由活动时间,且系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如按照当地的真实统计数据,不法性侵确实是当地的小概率事件,在近期相关部门没有作出相应的安全提醒或警示的情况下,旅行社也无法对性侵行为进行预判和提供安全提示。如旅行社没有重点向游客提示风险,也不能因为发生该突发性的小概率恶性事件而要求旅行社承担“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责任,否则就加大了旅行社的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反之,如确为当地的常发性事件,如旅行社未进行提示,则有可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六、扩展分析:旅行社的主动安排与游客经旅行社推荐(介绍)后参加游玩项目,旅行社对意外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有何区别?

1、如旅行社对于自由活动的安排,事先已经在行程单中描述为“第三天为全天自由活动,推荐上午乘船出海游玩(费用XX元/人),下午骑摩托艇(费用XX元/人)”,而后随团的游客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均报名参加了游玩项目并且临时补缴了旅游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旅行社表面上将行程第三天定义为自由活动,但实际上已经做好了推荐安排游玩项目的准备,并标明了相应的项目价格,游客临时的参加行为已然构成了旅行社行程安排的一部分。该形式上的自由活动期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定义,即: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即不具有相对独立性。

如此时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当按照与游客签署的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旅行社提出建议,而后游客按照旅行社的建议参加游玩项目;或由游客提出游玩需求,经过旅行社推荐(介绍)后,游客自行参加游玩项目的。

无论是旅行社建议还是旅行社推荐,因是否参加游玩项目的主动权在游客,该活动期间相对独立于整体的行程安排。并且,推荐与否与发生意事故并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除旅行社明知所推荐的项目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外,旅行社的推荐并不能增加游客参与游玩项目的危险程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数额,旅行社所需承担的比例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其推荐的当地游玩项目应当有基础性的了解和调查,如: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历史上是否有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等。

因而,根据新京报的报道,无论旅行社亦或是游客对于自由活动期间的摩托艇水上项目的“发起”存在争议(按照新闻报道原文,旅行社地陪提供了多个方案),对于意外伤害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数额(比例)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如确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旅行社确实没有过错的,则依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七、扩展分析:自由行(机票+酒店)与跟团游,对于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什么不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仅协助提供机票及酒店预订服务,不存在签证、旅游目的地行程安排、导游/领队服务等项目服务的,只要旅行社成功预定且游客也实际搭乘航班及入住酒店的,则旅行社已经履行完毕了全部的法律义务,对于游客在非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夜晚外出吃宵夜被飞车抢夺)或损失,旅行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反之,如果游客参加的是旅行社的“跟团游”,如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及救助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对于参加旅游活动的建议

1、因旅行社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选择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比游客自行安排的自由行更加有保障。并且选择跟团游时,应当选择品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品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对于旅游各要素(机票、酒店、景点门票等)的采购管理、行程中的风险防控、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及理赔等旅游服务质量把控较严,选择品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参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2、在旅游行程前,注意了解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及社会治安情况,注意了解各旅游管理部门及中国驻旅游目的地使领馆的风险提示,避免及减少前往危险或不稳定旅游地旅游。

3、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遵从旅行社的安全风险提示,不从事高危风险项目。如遇危险或发觉存在潜在危险的,应当视情况停止及结束游玩项目,并与旅行社导游/领队联系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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